强迫劳动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强迫劳动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是主体条件,强迫劳动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的是用人单位。这里所说的用人单位,简单来讲,就是那些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是单位才可能成为这个罪的主体,当然,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是单位里的相关人员。 其次是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这意味着犯罪者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管理法规,而且这种行为还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还是要通过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去强迫他人劳动。比如说,老板清楚不让员工下班、强迫加班是违法的,却依然这么做,就可能符合这个主观故意的条件。 然后是客体条件,强迫劳动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劳动者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等;另一方面也侵犯了国家劳动管理制度,国家制定的合理劳动制度被破坏了。 最后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暴力就是对劳动者进行身体上的伤害、殴打等;威胁是通过言语等方式让劳动者产生恐惧心理;限制人身自由比如把劳动者关在工作场所不让离开等。而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强迫多人劳动、长时间强迫劳动、造成劳动者身体严重伤害等情况。 相关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