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我在商业活动中,遇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到我的债权实现。我想了解一下,如果我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代位权行使条件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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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行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具体来说,代位权行使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前提,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或者根本不存在,那就谈不上行使代位权了。比如赌债,因为赌博是违法的,基于赌博产生的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其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权利存在。这里的权利一般是指债权,并且这种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就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不能被代位行使。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通常表现为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债权人的债权是有可能得到实现的,但因为债务人的懈怠,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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