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约定的还款时间到了他却不还。后来我发现他有对别人的债权也一直不去追讨。我听说可以通过债权代位权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可不知道这种诉讼成立得满足啥条件,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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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代位权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从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次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代位权诉讼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已到期。也就是说,你和朋友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且已经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比如,你和朋友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日期,现在这个日期已经过了。 其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这意味着你的朋友对其他人也有明确的、合法的债权。例如,你的朋友把钱借给了另外一个人,有借条或者其他能证明借款关系的证据。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就是说你的朋友明明有能力去追讨他对别人的欠款,却不采取行动。比如,他既不向对方催款,也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如果你的朋友即使不追讨他的债权,也有足够的财产来偿还你的借款,那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只有当他不追款导致无法还你钱时,你才能通过代位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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