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我想通过代位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不清楚法院受理这类案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我已经知道自己对债务人有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也有债权,可具体到立案时还得符合什么条件,我心里没底,想了解清楚以免白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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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诉讼的立案,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意味着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正常的借贷、买卖等合同关系。只有合法的债权才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作为代位权诉讼的基础。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通常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而且这种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了不利影响,比如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按时得到清偿。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那么次债务人就没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也就不能代位行使该权利。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人身密切相关,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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