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援用在先使用权抗辩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在先使用权抗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给予了在特定情况下使用相关权利的行为人一定的保护。下面将详细解释行为人援用在先使用权抗辩应当符合的条件。 首先,所谓“在先使用”,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这里的“必要准备”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完成了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制定,或者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该产品的设备等。例如,甲企业在乙企业的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设计好了一款新型产品的图纸,并且购置了生产该产品的机器设备,那么甲企业就可以被认为已经作好了制造的必要准备。这一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有明确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那些在他人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实际开展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个人的权益。 其次,在先使用的行为必须是具有商业目的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使用相关技术或者产品是为了投入市场进行交易,获取经济利益,而不是仅仅为了个人使用或者研究。比如,丙个人在家中自己研发了一种小工具,仅供自己使用,并没有将其投入市场销售的打算,那么这种使用就不构成具有商业目的的在先使用,也就不能援用在先使用权抗辩。 再者,在先使用的范围应当合理。一般来说,只能在原有的生产规模和范围内继续使用。如果超出了原有的规模,就可能会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丁企业在专利申请日前每天生产100件产品,在援用在先使用权抗辩后,只能在不超过这个生产规模的前提下继续生产,不能突然大幅扩大生产数量。 最后,在先使用的技术或者产品必须是行为人自己独立研发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他人技术。如果是通过盗窃、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技术,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能援用在先使用权抗辩。比如,戊企业通过贿赂他人获取了一项技术并使用,在面临侵权指控时,就不能以在先使用权进行抗辩。 综上所述,行为人援用在先使用权抗辩需要同时满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使用或作好必要准备、具有商业目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以及合法获取技术等条件。这些条件的设定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既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创新成果,也保障了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