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检察院不起诉,简单来说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在我国,不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这三种类型,每一种都有其对应的条件。 法定不起诉,又称为绝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酌定不起诉,也叫相对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一些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像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是初犯、偶犯且危害后果不大等情况,检察院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意味着如果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检察院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总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有严格的法律条件和程序的,这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