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俗来讲,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的无确定终止时间,并非说合同就没有终止的一天,而是不像固定期限合同那样有明确的到期日期。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合同同样可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比如说,张三从2010年开始就在一家公司工作,到2020年时,他已经在这家公司连续工作了十年,那么在合同到期时,只要张三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就应当与其续订。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一个关键条件,中间不能有中断的情况。如果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中断工作,比如主动辞职后又重新入职,这种情况就不能算连续工作满十年。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特定的用人单位和特定的劳动者群体。例如,一家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李四在这家企业已经连续工作了12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只有8年,那么李四就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第三种情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在第二次合同到期时,如果劳动者没有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续订。比如,王五和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在第二次合同快要到期时,王五表现良好,没有出现上述法定的不能续订的情形,那么王五就有权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后,超过一年都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满一年的当日起,就自动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当满足以上条件时,劳动者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就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清楚自己的权益,在符合条件时,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