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填专项附加扣除会有什么后果?


虚填专项附加扣除是一种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专项附加扣除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扣除的一些特定项目,比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纳税人应当如实填报这些扣除项目,不得虚假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虚填专项附加扣除属于这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意味着,虚填专项附加扣除情节严重的,不仅会面临税务处罚,还可能被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受到联合惩戒,比如在信贷、出行、招投标等方面受到限制。 而且,如果纳税人通过虚填专项附加扣除少缴了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填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构成偷税行为,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