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加计抵减未计入营业外收入会有什么后果?

我公司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加计抵减的部分没有计入营业外收入。我不太清楚这样做合不合法,也不知道会不会有什么风险,想了解下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会面临怎样的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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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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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加计抵减未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一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加计抵减的概念。加计抵减是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扶持特定行业而出台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简单来说,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额外计算出一个抵减额,用于抵减应纳税额,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于加计抵减额的会计处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这里的“其他收益”属于营业外收入的范畴。如果企业将加计抵减未计入营业外收入,这可能会导致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从税务方面来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如果加计抵减未正确计入营业外收入,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从而造成少缴或多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如果少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多缴了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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