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了哪些侵害权利的情况?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从侧面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侵害权利的情况。 首先,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果因为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因素,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对公民进行差别对待,就属于侵害平等权。例如,某些单位在招聘时,无正当理由拒绝录用某一性别的求职者,这就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其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如果通过非法手段剥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限制公民正当的言论、出版等自由,就属于侵害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比如,在选举过程中,故意不将符合条件的公民列入选民名单,这就是对公民选举权的侵害。 再者,宪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对公民进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就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侵害。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像在网络上恶意发布虚假信息诽谤他人,或者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进行侮辱等行为,都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宪法也保障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未经主人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对他人住宅进行搜查,都是侵害公民住宅权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