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诉讼的主体如何确定?


在建设工程诉讼中,准确确定诉讼主体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以及诉讼的成败。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诉讼的主体。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发包人的主体确定。发包人通常就是建设单位,也就是工程的业主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如果出现工程款支付纠纷、工程质量问题等情况,施工单位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比如,甲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一个写字楼项目发包给乙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甲公司拖欠工程款,乙施工单位就可以把甲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支付工程款。 接着是承包人的主体确定。承包人一般指的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具体施工。如果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例如,丙施工企业承包了丁学校的教学楼建设工程,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丁学校就可以起诉丙施工企业,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实际施工人的主体确定也很关键。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比如,戊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己个人,己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工程,但戊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己可以起诉戊公司,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还有分包人和转包人的主体确定。合法的分包人在其分包范围内与总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转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如果发生转包,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都可能成为诉讼主体。例如,庚总承包公司将部分工程合法分包给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同时起诉庚公司和辛公司。如果庚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壬公司,这种转包行为无效,一旦出现纠纷,庚公司和壬公司都可能被卷入诉讼。 在确定建设工程诉讼主体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关系、实际施工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准确无误地确定诉讼主体,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