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 在结婚方面,解释二涉及到彩礼的返还问题。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简单来说,如果因为给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在夫妻财产方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详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意味着在婚姻期间,一方用个人财产投资赚的钱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债务问题,解释二也有重要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不过,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此外,解释二还对离婚时涉及的房屋等财产分割、企业出资额的处理等问题都有相应的规定。它在婚姻法的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细化作用,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婚姻相关纠纷提供了具体的操作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