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我在一家企业负责财务工作,现在要处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事务,但不太清楚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比如,是所有的研发费用都能加计扣除吗,加计扣除的比例怎么确定,有什么条件限制,希望了解这些方面的正确说法。
展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数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不过,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同时,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企业必须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研发活动要符合规定,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等。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