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复议决定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我之前对一个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现在我打算起诉,但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我想了解下维持复议决定的情况下,管辖法院是怎么确定的,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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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当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时,确定管辖法院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我们先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时,应该向哪个法院提交诉讼请求。这里的行政行为包括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这意味着,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原告既可以选择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规定给予了原告一定的选择权,方便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距离远近、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来选择更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 例如,甲市A区的某企业对A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甲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甲市市场监管部门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那么该企业既可以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甲市市场监管部门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总之,在复议维持的情况下,原告有两个法院可供选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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