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是否必须进行调解?


在探讨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是否必须调解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婚姻无效的概念。婚姻无效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接下来分析调解的相关规定。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调解是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法院也会积极推动调解,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然而,对于婚姻无效案件,情况有所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是因为婚姻无效的认定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对一种客观事实的判断。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该婚姻就自始无效,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当事人协商或者调解改变的余地。所以,法院在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部分不适用调解。 不过,如果婚姻无效案件中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这两方面,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以更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对于婚姻效力的认定不适用调解,而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时可以进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