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是怎样的?
我遇到个和破产企业相关的事儿,涉及到债权人会议。我不太清楚债权人会议到底有哪些权力,在讨论和决定事情的时候又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就想详细了解下,债权人会议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具体能做些什么,以及通过各项决议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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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 它有诸多重要职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其职权包括核查债权,这就好比大家一起核对每位债权人到底有多少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管理人就像是负责处理破产事务的‘管家’,债权人会议有权监督并决定其去留和报酬;监督管理人,确保管理人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这个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去监督破产程序等事务的;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如果觉得债务人继续营业还有转机,就可以决定继续,反之则停止;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这关系到债务人是否能通过一些方案来挽救企业或者和债权人达成和解;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这些方案直接影响到债权人最终能获得多少清偿。 在议事规则方面,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般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对通过决议的条件有另外要求。 相关概念: 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在法院监督下处理破产相关事宜的组织。 管理人:负责处理破产企业各项事务的主体。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代表债权人监督破产程序等事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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