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如何行使债权?


债权人会议主要通过行使表决权和会议讨论的方式来行使债权相关职权。 首先,来了解下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及表决权。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一般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不过,如果债权尚未确定,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这类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 其次,看看债权人会议都有哪些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是核查债权,在会议上,大家可以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核对 ;二是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同时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的工作,确保管理人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三是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通过挑选合适的成员来代表债权人监督破产程序;四是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这关系到债务人后续的经营走向;五是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帮助债务人可能恢复经营或者达成债务和解方案;六是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这些方案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最终能获得多少清偿。 然后,关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要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要是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另外,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8项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第9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0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也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等相关工作的人或组织。 重整计划: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就债务的延期、分期清偿或者部分减免等问题达成的协议。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的、用于破产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