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能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吗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纠纷相关事务时,涉及到了债权人会议。我想知道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能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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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的。 要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其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其次,债权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 依据《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不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如果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这是因为这些特定事项涉及到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所以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这些事项上不能表决。 简单来说,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符合条件申报债权后,能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但在表决权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债权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相关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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