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由委托公司管理不按合同少支付租金,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子?
我把房子交给委托公司管理,可他们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少给了不少钱。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解除和委托公司的合同,把房子收回来。具体该怎么操作,相关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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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子,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委托合同的角度来讲,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当委托公司不按合同少支付租金时,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比如明确规定若委托公司少支付租金达到一定比例或金额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那么当该条件成就时,委托人可以依据约定解除合同。 其次,从法定解除的角度来看,如果委托公司迟延履行支付租金这一主要债务,经委托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其迟延履行支付租金等违约行为致使委托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委托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解除合同。例如,委托公司长期少支付租金,且经多次催告后仍不补齐租金,导致委托人无法获得预期的租金收益,影响到其对房屋收益的预期,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然而,如果直接涉及到租户的权益,在处理时需要谨慎。因为房屋托管本质上是房屋产权所有者将房屋的使用权合法转移给房屋经营单位,在委托公司与租户的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解除了与委托公司的委托合同,也不能擅自直接收回房屋侵害租户的合法权益。如果租户已经按照与委托公司的约定正常支付租金等费用,其租赁权益应受到保护。委托人需要通过合法途径,比如与租户协商、依据法律规定处理等,妥善解决房屋的后续管理和交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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