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应该如何召集和行使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行使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关于召集:首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这是因为法院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能保证第一次会议有序开展。之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并且,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这样债权人能有足够时间准备相关事项。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关于职权行使: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众多。比如核查债权,这是为了确保每个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真实准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以此监督管理人工作,保障债权人利益;还能监督管理人日常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等工作;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让代表债权人利益的组织更合理;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这关系到债务人未来走向和债权人的受偿情况;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重要方案,这些都直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像《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8项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第9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0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也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1款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2款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二次表决仍未通过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相关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 。 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利的机构 。 重整计划: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就债务的延期、分期清偿或者部分免除而达成的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