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法条规定有哪些?


债权转让,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把自己拥有的债权,也就是别人欠他的钱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以下是一些关于债权转让的重要法条规定: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这条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不过存在三种例外情况。第一种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这就好比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比如抚养费、赡养费的请求权,这类债权是和特定身份紧密相连的,不能随便转让。第二种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一开始就约定好了,这个债权不能转让给别人。第三种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比如一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债权,法律明确禁止转让。 接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它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你把债权转让给别人了,得告诉债务人一声。如果不通知,债务人还是只认你这个原来的债权人,他向你还钱还是有效的,而不用向新的债权人还钱。而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这是为了保护受让人的利益,防止债权人随意撤销通知。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它表明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从权利就是依附于主债权的一些权利,像抵押权、质权、保证债权等。比如说你有一笔债权,同时还有一个抵押权作为担保,当你把债权转让给别人时,受让人也就同时取得了这个抵押权。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对原来的债权人有一些合理的理由不还钱,比如债权人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等,那么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同样可以用这些理由来对抗新的债权人。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情形。如果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或者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那么债务人就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债务人也欠原来债权人钱,而且符合一定条件,他就可以用自己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互相抵销一部分或者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