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时,继承人的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吗?


在探讨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其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别人欠你钱,而他又不去问另外一个人要他应得的钱,导致你拿不回欠款,你就可以代替他去要。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然而,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这一行为,情况有所不同。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有权利选择是否接受继承。 一般情况下,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继承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这种处分行为并非是怠于行使债权。它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举例来说,如果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乙同时又是丙的继承人。当丙去世后,乙放弃了对丙遗产的继承。此时,甲不能因为乙放弃继承而行使代位权。因为乙放弃继承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甲的债权,只是乙对自己继承权利的一种处置。 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若有充分证据证明继承人放弃继承是为了逃避债务,法院可能会支持债权人撤销该放弃继承的行为。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继承人放弃继承,其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权。但如果存在继承人恶意放弃继承以逃避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可通过请求法院撤销该放弃行为来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