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它的犯罪构成。 首先是主体方面。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简单来说,就是那些代表国家履行公共事务职责的人。比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等,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就可能构成此罪。 其次是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也就是说,犯罪人是有意地去挪用公款,而不是因为疏忽或者其他非故意的原因。例如,某人明明知道单位的钱不能随便拿出去用,却还是私自挪用,这就符合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再者是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公款是属于公共财产,挪用公款的行为使得公款脱离了正常的管理和使用轨道,损害了公共利益。比如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就严重影响了这些专项款物的正常使用,破坏了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 最后是客观方面。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如主管、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等情形。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将单位的公款拿去炒股,这就是进行营利活动;如果拿去赌博,就是进行非法活动;如果挪用后超过三个月还没还,也符合该罪的客观构成。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条件,才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实际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