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


相邻权和地役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来讲,就是邻居之间因为不动产相邻而产生的一些必要的权利和义务。例如,邻居之间在排水、通行等方面应该给予对方必要的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是相邻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而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通俗地说,就是一方为了自己土地使用的便利,和另一方约定使用其土地,并且支付一定费用。比如,甲为了自己土地通行方便,和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修一条路,甲给予乙一定补偿,这就是地役权的一种体现。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设立方式来看,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只要存在相邻关系,相邻权就自然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另行约定。而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设立的,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 从权利内容方面,相邻权是为了满足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是对相邻不动产的最低限度利用。比如,为了排水需要在邻居土地上临时通过。地役权则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满足更高级的利用需求。比如,为了风景更好,限制邻居在一定范围内建造建筑物。 在是否有偿上,相邻权一般是无偿的,因为它是基于相邻关系的法定权利,是为了保障基本的生产生活。地役权通常是有偿的,因为是通过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使用方需要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相邻权和地役权在概念、设立方式、权利内容、是否有偿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