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有哪些不同?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有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从性质上来说,相邻权并非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独立的物权类型,它本质是不动产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的扩张,是其组成部分,不用独立公示,可从不动产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登记推断出来。而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 其次,设立方式不一样。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比如《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设立的,《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再者,法律效力有区别。相邻关系是因法律规定产生,服务于特定土地或附属于特定土地权利,主要针对“地”,具有对抗性,即便不登记也生效。地役权是约定权利,依协议取得,要想具有物权效力,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没登记就只是债权。 然后,限制程度不同。相邻权人只能在社会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内,利用相邻不动产,是对法定不动产利用关系的最小限度调解。地役权的限制程度则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定,更为灵活多样。 另外,有偿无偿及存续期间也有差异。相邻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通常是无偿的,存续期间也是法定的。地役权的有偿或者无偿属于自治范畴,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还可设定永久地役权。 最后,救济方式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一般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相关概念: 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地役权: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