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询问与讯问是怎样的,有什么区别?


在刑事案件中,询问和讯问是司法机关常用的两种调查手段,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询问主要是针对证人、被害人等案件相关的知情人进行的调查活动。这些人本身并非犯罪嫌疑人,他们是凭借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来协助司法机关破案。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案发时路过现场的路人、被盗物品的主人等,司法机关就会对他们进行询问,以获取案件的相关线索和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而讯问则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开展的。犯罪嫌疑人是被怀疑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司法机关通过讯问来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具体的犯罪情节。比如,在上述盗窃案中,被警方锁定有作案嫌疑的人,警方就会对其进行讯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其次,二者的法律意义不同。询问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是证据的一种,能够帮助司法机关了解案件的全貌和具体细节,但它通常只是辅助性的证据。而讯问犯罪嫌疑人得到的供述和辩解同样是重要的证据,并且由于犯罪嫌疑人是直接的涉案人员,其供述和辩解对于认定犯罪事实具有更直接的作用。不过,司法机关不能仅仅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定罪,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最后,在程序和要求上也存在差异。询问证人、被害人等时,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其进行威胁、引诱等非法行为。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除了要保障其合法权益外,还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定,例如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申请回避、聘请律师等权利。如果在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由此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中的询问和讯问在适用对象、法律意义、程序要求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种调查手段,对于司法机关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