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范围是什么?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给予的赔偿。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在侵犯人身权方面,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公安机关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就对公民进行拘留,后来发现抓错人了,这种情况公民就可以申请刑事赔偿。第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公民,但最后案件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继续追究刑事责任,被逮捕的公民有权获得赔偿。第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被错判有罪并且已经服刑,后来通过再审改判无罪,那么他可以就已经执行的刑罚获得赔偿。第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例如,在审讯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嫌疑人进行殴打导致身体受伤,嫌疑人就可以要求刑事赔偿。第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如果执法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对公民造成伤害,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侵犯财产权方面,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是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比如,司法机关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就查封了公民的财产,这就属于违法行为,公民可以要求赔偿。二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如果再审改判无罪,那么之前已经执行的罚金和没收的财产都应该返还给当事人。 不过,也有一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况不符合刑事赔偿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