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证据无须质证直接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在庭审过程中,我发现有些证据好像没有经过质证就被使用了。我不太理解这种情况,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刑事证据无须质证直接使用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哪些情况可以不用质证就直接用这些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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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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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说明等方式,以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不过,存在一些刑事证据无须质证可直接使用的情形。 首先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简单来说,就是已经经过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在后续相关案件中,这些事实所对应的证据一般不需要再进行质证。例如,甲案中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了A事实,在乙案中如果也涉及到A事实,那么与A事实相关的证据通常无需再次质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对于这类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其次是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其认定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也有一定效力。如果该事实与刑事案件有关,对应的证据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无须质证直接使用。比如,某仲裁机构对一起合同纠纷作出了生效裁决,认定了B事实,在涉及该合同相关的刑事案件中,B事实相关证据可能不用质证。这也是基于法律对于仲裁裁决权威性的认可,以提高诉讼效率。 再者是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公证文书是经过法定公证程序证明的文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对于经过公证证明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证明,否则相关证据无需质证。例如,一份公证文书证明了C事实,在刑事案件中,该公证文书所涉及的证据可以直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赋予了公证文书相应的法律效力,保障了其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 另外,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对证据无异议的,庭审时可以不用再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庭前会议的目的之一就是整理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证据情况,如果双方都对某些证据没有意见,那么在正式庭审时为了提高效率,就可以不再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这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灵活性和高效性,避免在无争议的问题上浪费时间。 总之,虽然存在这些无须质证直接使用证据的情形,但法律也设置了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如果当事人对这些证据有异议,认为不应该直接使用,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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