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 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遇到了刑事案件,在这个过程中我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伤害。我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具体能依据哪些法律条文来主张赔偿,以及赔偿的标准和范围是怎样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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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让被害人遭受到了物质损失,被害人可以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精神上受到痛苦,侵害人给予的赔偿。
在我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其特殊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提到的是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也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过,如果被害人是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时,法院有可能会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当犯罪行为侵害到被害人人身权益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者侵害到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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