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想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方面的规定。最近身边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受害者想顺便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做,也不清楚有哪些规定要遵循,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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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顺便解决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 首先,关于谁能提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是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了,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说说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且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然后,讲讲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最后,关于审理时间。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比如,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追缴、退赔情况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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