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自首的具体规定。我最近听说自首在量刑上会有从轻处理,我不太清楚《刑法》里对自首是怎么界定的,所以想问问《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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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七条是关于自首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里的自动投案,通俗来讲,就是犯罪人在犯罪之后,主动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比如,张三在偷了东西之后,主动跑到派出所,说自己偷了东西,这就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是要把自己犯罪的主要事实,原原本本地说出来。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主动认罪悔罪的犯罪人的一种宽大处理。 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比如说,李四因为抢劫罪被抓了,在服刑期间,他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的自己曾经实施过的盗窃罪,那么对于盗窃罪这部分,就可以以自首论。 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其实是一种坦白情节,如果犯罪人虽然不是典型的自首,但能如实交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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