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是什么意思?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关于自首的相关内容,这一条文分为三款,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里所说的“自动投案”,通俗来讲,就是犯罪的人在还没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已经被发觉了,但还没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比如张三偷了东西后,主动跑到派出所,把自己偷东西的时间、地点、经过等都原原本本说了出来,这就符合自首的条件。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会给予一定的“优惠”,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本来就比较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这是因为自首体现了犯罪人有一定的悔悟表现,愿意配合司法机关,降低了司法成本。 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已经因为某一个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控制了,或者正在监狱服刑的时候,如果他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的自己的其他犯罪行为,也按照自首来对待。例如李四因为盗窃罪被抓了,在被关押期间,他主动交代了自己之前还犯过抢劫罪,而司法机关之前并不知道这件事,那么李四交代抢劫罪行的这个行为就以自首论。 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一款说的是坦白从宽。就算犯罪嫌疑人没有上面说的典型的自首情节,但是他老老实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也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因为他如实交代,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那就可以减轻处罚。比如王五开车撞人后没有逃跑,而是留在现场等待交警来处理,并且如实讲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这就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然不属于典型的自首,但也能从轻处罚。要是因为他及时说出情况,让伤者得到了及时救治,避免了伤者死亡等特别严重的后果,那还可以减轻对他的处罚。 综上所述,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自首规定,主要是鼓励犯罪人主动认罪悔罪,配合司法机关,这样既有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也体现了法律对有悔悟表现的犯罪人的一种宽容和引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