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口头传唤有哪些条款规定?
我想了解下刑事口头传唤的相关法律规定。之前听说警察可以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口头传唤,口头传唤又有哪些具体要求,所以想问问刑事口头传唤在法律条款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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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口头传唤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常用的一种措施。简单来说,它是指司法机关在没有使用传票的情况下,通过口头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要点。首先,适用口头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严重,可能会被逮捕或者拘留,那就不适用口头传唤这种相对温和的措施了。其次,口头传唤主要针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所谓“现场”,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发现的即时地点。最后,司法人员进行口头传唤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这是为了表明身份和执法的合法性。并且,在后续的讯问笔录中,要明确注明此次传唤是口头传唤。 此外,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活动依法、公正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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