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中鉴定倾向性认定是什么情况?

我涉及一个刑事诉讼案件,里面有个鉴定结果是倾向性认定。我不太明白这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回事,它有多大的证明力,能不能作为关键证据使用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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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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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鉴定倾向性认定是指鉴定人基于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鉴定事项给出的一种具有倾向性的判断意见,而非绝对确定的结论。简单来说,就是鉴定人没办法给出一个百分百肯定的结果,只是从专业角度觉得某种可能性比较大。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鉴定意见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然而,对于鉴定倾向性认定这种并非确定性的鉴定意见,它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因为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的是尽可能准确、可靠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在具体案件中,鉴定倾向性认定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来判断其证明价值。例如,结合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如果这些证据能够与鉴定倾向性认定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该鉴定倾向性认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但如果缺乏其他证据的支持,仅仅依靠鉴定倾向性认定,是很难让法官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的。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对鉴定倾向性认定存在疑问,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质疑,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或者申请重新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总之,鉴定倾向性认定在刑事诉讼中有其一定的作用,但在证据体系中并非具有决定性的地位,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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