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有哪些情形?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听说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刑事诉讼里,到底哪些情形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呢?我想了解这方面知识,以便更好应对自己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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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特殊的举证规则。通常情况下,在刑事诉讼里是由控方也就是检察院来承担举证责任,要拿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举证责任会转移到被告人一方,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第一种比较典型的情形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也就是说,当出现这种财产与合法收入差距巨大的情况时,举证责任就落到了国家工作人员身上,他得证明这些财产来源是合法的。 还有非法持有型犯罪,例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司法机关查获某人非法持有这些违禁物品时,嫌疑人需要证明自己持有这些物品是有合法依据的。如果无法证明,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在一些环境犯罪案件中,也可能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由于环境犯罪案件中证据收集和鉴定等方面的特殊性,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会让被告方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污染等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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