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是怎样规定的?

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不太明白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意思。在这个案件里,我作为原告感觉举证很困难,听说行政诉讼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想了解一下具体是怎么回事,是所有行政诉讼都适用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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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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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一项重要的原则。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原本按照一般的逻辑,应该由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在特定情况下,转由另一方来承担。 在行政诉讼里,通常是由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这和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所不同。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他们掌握着大量的证据和信息,而相对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获取证据比较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不过,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就完全不需要举证。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原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例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面原告就需要对自己的主体资格、明确的被告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等方面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另外,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保障诉讼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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