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事后追认判定标准是什么?
我之前对一笔债务没表态,现在有人说我事后追认了,得我还钱。我就想知道,法律上债务事后追认的判定标准到底是啥样的,有啥依据能证明我追认了或者没追认,我心里也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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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事后追认是指在债务形成之后,原本没有直接参与债务产生过程的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示愿意对该债务承担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别人先欠了钱,之后有另外一个人说自己也愿意一起还这笔钱。 在判定债务事后追认时,主要看是否存在明确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意思表示比如签订补充协议、出具承诺书等,明确表明愿意承担债务。例如,张三在李四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外,另外写了一份承诺书,表明自己愿意对李四的这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这就是典型的书面事后追认。 口头的意思表示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在证明上相对困难。比如王五当着债权人的面,明确表示愿意和赵六一起偿还赵六所欠的债务,这就是口头追认。不过,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最好有相关的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债务事后追认就属于一种基于单方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某人做出了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认定为债务事后追认。 此外,行为也可以构成追认。比如,某人虽然没有明确的书面或口头表示,但通过实际行动履行了部分债务,这也可以被认定为对债务的事后追认。例如,甲在乙的债务到期后,主动向债权人偿还了一部分欠款,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视为甲对乙债务的事后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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