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超市购买过期食品时,超市理货员是否要承担责任?


在探讨超市理货员是否要对顾客购买到过期食品一事承担责任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法人责任是指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简单来说,超市作为一个法人组织,要对其内部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而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就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理货员在超市的工作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其行为后果一般由超市承担。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这里明确了消费者可以向超市(经营者)索赔。 通常情况下,超市理货员的职责主要是对货物进行整理、陈列等工作。顾客购买到过期食品,这主要反映出超市在食品管理、质量把控等方面存在漏洞,属于超市作为经营者的责任范畴。超市是食品销售的责任主体,需要保障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理货员虽然有整理货物的职责,但不能将所有责任都归咎于理货员个人。 不过,如果理货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例如明明发现了食品过期却不处理,或者严重违反了超市关于食品管理的规定,那么理货员可能需要根据超市内部的规章制度承担一定的内部责任,但这种责任与对外向消费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不同的。对外的赔偿责任一般还是由超市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