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主体是谁?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明确被告主体是十分关键的,这直接关系到向谁主张赔偿权利。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不同情形下的被告主体。 首先,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常见的被告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简单来说,如果某个行政机关作出了一个行政行为,比如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而这个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带来了损害,那么这个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行政赔偿案件的被告。例如,市场监管部门错误地吊销了一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导致企业遭受损失,此时市场监管部门就是赔偿案件的被告。 其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共同被告。《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二款对此有明确规定。比如,城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时,执法行为违法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城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就要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即被告。比如,一些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据法规被授予了一定的行政权力,它们在行使这些权力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就要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被告。比如,乡政府委托村委会进行某项行政事务,村委会在执行过程中给村民造成了损害,此时乡政府就是赔偿案件的被告。 最后,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即被告。《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了这一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