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庭审中应该说普通话还是方言?
我最近要作为被告人参加一场庭审,但是我平时习惯说方言,不太会说普通话。我想知道在庭审过程中,我是必须要说普通话,还是可以说方言呢?如果说方言会不会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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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被告人既可以说普通话,也可以说方言,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只能使用普通话。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虽然这里主要强调的是民族语言文字,但对于方言也有一定的参照意义,保障了当事人表达语言的权利。 在实际庭审中,如果被告人说方言,法庭会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果法官、对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能理解该方言,那么被告人说方言是没问题的,不会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然而,如果方言存在理解障碍,法庭通常会安排翻译人员来确保各方能够准确理解被告人的陈述内容。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庭审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让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让其他参与方能够清楚知晓被告人的观点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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