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界定范围是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通俗来讲,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行为。以下为你详细介绍交通肇事逃逸的界定范围: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提到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为: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其次,实践中还有一些情形也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比如,当事人明明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却直接驾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却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当事人虽然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当事人虽然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表明其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且强行离开现场等情况。 不过,也有一些情况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比如,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的。 回到你提到的情况,仅发生小碰撞后因有事着急离开,判断是否属于逃逸还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当时碰撞轻微,且有合理理由离开,后续也没有逃避处理的意图,主动配合解决问题,可能不被认定为逃逸。但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你知晓碰撞发生,而你故意不处理离开现场,就可能会被认定为逃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