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定是怎样的?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常见的渎职犯罪,但二者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界定差异。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两个罪名的概念。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该做的事没做好或者干脆不做,从而导致了严重后果。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俗讲,就是不该做的事却做了,或者违反规定去做事情。 从主观方面来看,玩忽职守罪主要是过失犯罪。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某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因为疏忽,没有对某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检查,最终导致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这就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滥用职权罪一般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的,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发生,从而导致严重后果。比如,某官员明知某项目不符合规定,却故意违规批准,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这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客观行为表现上,玩忽职守罪通常表现为不作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职责,对工作敷衍塞责、马虎草率。像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群众的申请事项拖延不办,导致群众利益受损。而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即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的行为。例如,某执法人员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擅自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个罪名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表现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罪名,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正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