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定义是什么?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它的定义、法律规定和相关要点。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从定义的角度来说,口头遗嘱最大的特点就是它是以口头表述的方式来确定遗嘱人的遗产分配意愿。这和常见的书面遗嘱不同,书面遗嘱是写在纸上,有明确的文字记录;而口头遗嘱则是通过遗嘱人直接说话的方式表达。
“危急情况”是口头遗嘱成立的重要前提。所谓危急情况,通常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了重大的、紧迫的危险,比如突发严重疾病、遭遇重大事故等,导致遗嘱人来不及或者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遗嘱人的意愿能够得到表达,法律允许通过口头形式来立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也是口头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见证人就是在遗嘱人立口头遗嘱的时候,在旁边听到遗嘱内容并且能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见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后,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了,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这是因为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更加稳定和可靠,能够更好地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所以,口头遗嘱只是一种在特殊危急情况下的临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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