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证据中当事人陈述的定义和当事人承认是怎样的?

我正在处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到向法院提交证据。我不太清楚民事证据里当事人陈述到底是啥意思,还有当事人承认又该怎么理解。这两者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对我的案子有啥影响呢?我想弄明白这些概念,好正确运用证据来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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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陈述
  • #当事人承认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事案件里,当事人陈述是一种重要的证据类型。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当事人陈述的定义以及当事人承认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陈述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叙述和说明。这里的当事人,就是和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像原告、被告等。当事人陈述包含了当事人对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各方面情况的描述。它可以是当事人主动向法院讲述,也可以是在法院询问时进行回答。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说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这就是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具有直接性和主观性的特点。直接性是说当事人是案件的亲历者,他们对案件事实有着最直接的了解;主观性则是因为当事人往往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陈述事实,可能存在夸大、缩小或者隐瞒的情况。 接下来谈谈当事人承认。当事人承认也叫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案件事实表示认可。这种认可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比如在借款纠纷中,被告承认确实向原告借了钱,那么原告就不用再去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不过,当事人承认也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而且,当事人在受到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承认,是可以撤回的。 总的来说,当事人陈述和当事人承认在民事诉讼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当事人要正确运用它们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也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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