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绝探望孩子,能够申请重新划分抚养权吗?


在探讨被拒绝探望孩子是否能够申请重新划分抚养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探望权,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而抚养权则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当一方被拒绝探望孩子时,这本身侵犯了其探望权。不过,仅仅因为被拒绝探望孩子,通常并不足以直接申请重新划分抚养权。申请变更抚养权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如果对方拒绝探望孩子的行为达到了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程度,比如长期阻止孩子与另一方见面,导致孩子心理出现问题等,那么就有可能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中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此时申请重新划分抚养权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会增加。 当遇到被拒绝探望孩子的情况时,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协助自己行使探望权。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若对方仍拒不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是否要申请重新划分抚养权,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谨慎考虑,并且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符合法定的变更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