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遇到了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不同介入,不太清楚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一些纠纷处理中,有时是行政机关来调解,有时又是法院来判决。我想知道这两种行为具体有哪些不同,它们的界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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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行政行为通常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政府部门等行政机关为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而采取的行动。例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规商家进行处罚,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等。其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程序和种类等内容,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司法行为则是指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进行的各种活动。司法机关主要是指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行为主要体现在审判和法律监督等方面。比如法院对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司法行为的依据是各类实体法和程序法,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这些法律详细规定了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和规则,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 从行为主体上看,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司法行为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从行为性质上,行政行为具有主动性、管理性,行政机关往往会主动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司法行为具有被动性,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司法机关才会介入。从行为效力上,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未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前,具有执行力;司法行为一旦生效,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当事人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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