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核准追诉和逮捕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遇到了一些法律上的事儿,搞不太清核准追诉和逮捕这两个概念。我想知道它们到底有啥不同,在实际情况中是怎么应用的,各自的条件又是什么,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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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准追诉
  • #逮捕措施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核准追诉和逮捕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两个不同的环节,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概念方面。核准追诉是指对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案件,如果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简单来说,就是一般情况下过了追诉时效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特殊情况经过最高检核准可以继续追诉。而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次,适用条件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最后,决定机关不同。核准追诉的决定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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