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票据保证与民事保证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了保证相关的问题。有时候是票据保证,有时候又是民事保证。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在法律上的规定和处理方式是不是一样的,想了解下它们之间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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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保证
  • #民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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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和民事保证虽然都属于保证范畴,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适用范围来看。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主要适用于票据法所调整的票据关系,如汇票、本票等。而民事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它适用于一般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其次,在保证的形式上。票据保证必须是要式行为,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等事项,缺少这些法定记载事项,保证可能无效。民事保证的形式相对较为灵活,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为了避免纠纷,实践中多采用书面形式。《票据法》第四十六条对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做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再者,关于保证的效力。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即使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实质原因而无效,保证人仍要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在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才不承担保证责任。民事保证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一般也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票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在保证人的抗辩权方面。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受到一定限制,一般不能以自己与被保证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而民事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主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最后,在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上。票据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行使权利。民事保证中,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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