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移送与管辖权的转移的区别是什么?


案件的移送和管辖权的转移是诉讼过程中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涉及到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的流转,但在性质、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案件的移送,也称为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就好比你去一家商店买东西,结果发现这家店不卖你要的东西,店员就会告诉你去另一家有卖的店。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这就像是上级领导把一项工作任务从一个部门调到另一个部门。 从性质上看,案件移送是一种纠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它的目的是纠正管辖错误,将案件移送到正确的管辖法院。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调整,它可以突破级别管辖的限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判需要,将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转移。 在条件方面,案件移送的条件是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但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而管辖权转移则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程序上,案件移送一般是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直接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需要经过其他法院的批准。而管辖权转移则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通常需要上级法院的明确决定或同意。 在实际的案件中,理解案件移送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非常重要。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遇到法院进行案件移送或管辖权转移的情况,要清楚这两种方式的不同,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的诉讼拖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