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有什么区别?
我对宪法和特别行政区的相关规定不太清楚,想知道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在法律地位、适用范围、规定内容等方面有哪些不同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搞明白它们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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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它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总依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宪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的根本活动准则。 特别行政区是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虽然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但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安排提供了宪法依据。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在内容方面,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具有宏观性和原则性;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宪法,结合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具体制度和政策,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例如,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这与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是不同的,但这种差异是在宪法框架内的制度安排,是“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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